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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

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

赣劳社养〔2008〕13号
2008-04-08

关于确定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(赣劳社养[2008]13号)

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:

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印发<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> 的通知》(赣府发[1999]14号)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,现对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,各县(市、区)2007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,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。

附: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

二○○八年四月八日

附:

2007年度各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

单位:元/人?月

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
全省1533萍乡1521九江1323
南昌1914赣州1352抚州1141
鹰潭1609 (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391)宜春1365景德镇1362
新余1896吉安1284上饶13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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